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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人大信息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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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人大确定四项措施
全面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8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法制工委主任董敏所作的《关于建议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标志着我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启动。
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属于刚性监督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不适当情形的,有权予以撤销。
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区人大常委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标准和范围,需报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两个标准,一是内容上须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二是效力上须在本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须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则由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区人大常委会将采取四项有力措施,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是确定由区人大法制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区人大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签收、送转、公布等工作,其他各工委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二是在办公室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前期工作。三是根据《监督法》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制定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具体操作规范。四是加强业务培训,计划邀请省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领导讲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知识。
常委会领导在讨论报告时指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好备案与审查的关系,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的关系,各工委之间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的关系,以及依法审查的原则性与审查结果处理的灵活性的关系,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原则和重点,全面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办 黄焕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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