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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情况
《律师法》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司法行政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今年5月,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律师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日前向区七届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执法检查报告。
律师作用日渐显现
执法检查组先后听取了区公安、司法机关关于执行《律师法》情况的汇报,组织召开了司法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和律师代表座谈会,实地视察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目前,律师越来越多地参与诉讼活动,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重要案件均有律师辩护或代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众多律师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积极参加非诉代理,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工作融入调解纠纷,区司法局在华侨医院设立全市首家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室、辖区内多家律师事务所与基层司法所“所所结对”,使律师工作向基层及社区不断延伸,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律师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仅2006年以来,区法院就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指定律师参与辩护或代理500多人次。
律师执业仍有“三难”
《律师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公安、司法机关能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律师法等法律法规,重点研读有关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内容,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律师执业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三大核心权利得到了基本保障。如,区公安分局将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范围,在看守所办公大楼内设置了7个律师会见室;区检察院制定了阅卷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律师;区法院在全市基层法院中率先设置证据材料交换中心,律师证据交换无需再约见法官便可在证据交换中心完成等。
但在检查组调研过程中发现,律师执业仍存在“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如,在六部委关于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案件48小时内安排会见,重大复杂案件5日内安排会见”的规定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其会见次数、会见时间及谈话内容被限制。公安机关对律师会见规定 “应当2人以上”,律师们普遍反映强烈。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不予配合,造成律师调查取证困难。个别检察官和法官对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不够重视,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在法院裁判文书中也得不到全面、准确的反映。
执法检查组认为,存在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首先体现在思想观念上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部分群众甚至认为律师打官司的目的只是为了赚钱,有“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之嫌;一些司法人员也对律师存有偏见,不信任律师。其次是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规定与《律师法》的要求相悖,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制度保障。如,工商部门规定,律师查阅文件资料需要法院的立案手续,而法院又要求当事人必须先举证后立案,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令律师无所适从。经仲裁前置后进入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规定不允许律师单独取证而须由法院出面才能调取证据等。这些规定,不但增加了当事人诉累,还降低了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因此,执法检查组建议在公安、司法队伍中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律师法》的教育活动,切实转变观念;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尽快修正与《律师法》相悖的工作制度和办案规则。
律师队伍尚需加强监管
目前,广州市共有280多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5100多名,是全国首个拥有500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省会城市,其中有近半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天河区注册或工作。
检查发现,个别律师只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缺乏执业诚信,或作虚假承诺,或敷衍了事;有的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律师受利益驱动,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甚至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等。出现上述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在现有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下,行业协会管理手段单一、力度不足,行政管理又受制于人员编制少、机构不健全等因素而难于实施有效监管,使个别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规定了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了地方各级特别是地(市)和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检查组认为,区司法行政主管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积极应对,提升管理水平,大力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加大对律师办案质量的监督力度,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提高自我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大对个别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律师协会也要充分发挥自律机制,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服务水平。(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办 黄焕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