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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八届人大常委会53次会议纪要

发表日期:2015-12-17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15119在区人大机关6006会议室召开,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石奇珠的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林玲主持第一至五项议程,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志云主持第六项议程。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了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法院的提请,经表决,决定免去符永红、彭信安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任命樊明香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饶洁怡所作的关于推动中国(广东)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落户天河科技园高唐新建区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黎文涛作了初审意见报告。会议同意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意该报告。会议要求,区政府在确保我区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财政局局长陈树军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天河区2014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黎文涛作了初审意见报告。会议认为,区政府在执行人大批准的2015年本级财政预算中,在受到宏观环境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诸多因素影响下,我区财政收入依然实现稳定增长,成绩取得来之不易。区政府提出的2015年预算调整方案符合相关要求,总体安排可行。

会议要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调整方案,切实维护预算编制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保证重点支出的合理安排和资金的及时到位;盘活存量资金,减少资金沉淀,严控新增存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经审议,会议决定批准广州市天河区2014年预算调整,批准《天河区2015年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财政局局长陈树军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天河区2014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黎文涛作了初审意见报告。会议认为,区政府及财税部门为实现区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2014年预算做了大量工作,实现了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决算(草案)如实反映了预算执行结果。结合审议《关于广州市天河区201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经认真核查,财经工委认为决算(草案)报告实事求是,比较详细、透明,体现了新预算法的要求。

经审议,会议同意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黎文涛的审议意见,决定批准广州市天河区2014年财政决算,批准《广州市天河区2014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审计局局长吴杰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天河区201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黎文涛作了初审意见报告。会议认为,2014年区政府及区审计局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在如实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同时,对上年度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加强了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维护了财政预算的严肃性,较好地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能。

会议要求,一是重视审计问题的整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深入研究,推动和督促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二是在审计工作中突出重点,尤其是加强对事关我区经济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点资金、重点项目、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三是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针对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将审计结果、审计建议和部门的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会议对审计报告中提到的部门预算执行存在问题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会议对部分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调整、多个项目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数额较大、个别建设工程中未按规定送法制办审查且未及时办理预算调整、代管物业租金税后所得历年结余没有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上缴财政、建设项目中部分合同未进行政府采购、一些工程结算时未经区财政评审且未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而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会计核算不规范等一系列审计报告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询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承诺将对操作不规范、使用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及时整改。

 

出席:林玲、池柏良、张志强、李宁佳、樊孝玉、林志云、

马东升、王全迪、刘庆进、李汶强、李虹、陈汉秋、陈廷、陈武、林合顺、赵维江、黄焕葆、龚政权、梁克强、彭星、曾晓元、詹延遵、黎文涛

请假:石奇珠、伍劲松、余秀江、徐信兰

列席:饶洁怡、蒋伟、林伟忠、李宝绿、冷发裕、黄世用、黄东成、

杨润政、潘绍国、余绩慧、鄢红胜、曹利元

唐锡汉(列席第二、五、六项议程)

陈树军、吴杰(列席第三至六项议程)

沈宝华、梁灶桥、柳恩铭、张海玉、杨清谦、陈璋、卓山青、罗白义(列席第五至六项议程)

记录:黄华平、胡春晖

 

 

 

 

 

 

 

 

 

 

 

 

 

 

 

 

 

 

 


 

 

 

 

 

 

 

 

 

 

 

 

 

 

 

 

 

 

 

 

 

 

 

 

 

 

 

 

 

 

 

分送:区人大代表,本会机关各委办、区依法治区办,各人大街道工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属各单位。

OA发文;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