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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表日期:2014-08-28

      (1989年3月18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0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2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在会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第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特少的选举单位,可以合并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

      第十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前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提交预备会议选举或者决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向预备会议提出草案。预备会议前,交各代表团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有关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向预备会议作说明。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预备会议选举和审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定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受主席团的委托,可以处理与会议议程、会议日程有关的具体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各代表团团长开会,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广州海事法院院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本市选举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大会秘书处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并对记者采访会议进行安排。

      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代表提出旁听大会全体会议的申请。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外国驻广州领事机构官员旁听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具体事宜由常务委员会委托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办理。

      旁听人员可口头或者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广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卞,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事务。

      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法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任期一届。委员会成员,届内可作个别调整。

      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代表大会的有关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提出是否列人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书面印发会议。

      列人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然后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不列人会议议程的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经提案人同意,按建议处理。

      第二十条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人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在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大会的有关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必要时也可邀请提案人、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本级有关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主席团同时交法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法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再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前,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发表,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先交大会的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代表大会或者大会的有关委员会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后审议通过,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议案修正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组织研究处理,或者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再作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我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初步审查的意见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连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并交各代表团审议,再由主席团决定将两个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九条 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与代表个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本市为选举单位选举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代表大会选举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如实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大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代表大会选举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上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的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依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四十条 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会议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到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从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代表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代表大会选出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代表在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代表要求印发书面意见的,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

      代表在每次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

      在大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上发言,如确有需要延长发言时间,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书面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六条 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述的代表联名,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名,也可以是两个以上代表团的代表联名。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