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规定(试行)

发表日期:2014-10-13

(2013年12月13日广州市天河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严格、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精心选题、有序开展、务求实效。

      第三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具体分为两个层面负责实施: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和办公室提前做好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区法院、区检察院的沟通协调,确定议题,深入调研,制定方案后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各街道工委就本街道辖内的问题,确定议题,制定方案后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予以协助。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

      (一)专题询问议题和具体内容的确定;

      (二)专题询问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

      (三)专题询问主体和对象的确定;

      (四)专题询问会的现场组织;

      (五)专题询问的后续工作。

第二章 专题询问议题和内容的确定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全区中心工作,有计划地对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区法院、区检察院开展专题询问。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委会审议报告和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二)“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各工委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代表议案、重点建议办理过程中涉及的问题;

      (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民生热点问题。

      专题询问议题由相关工委负责收集整理,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 各街道工委根据本街道辖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热点问题以及代表议案、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提出专题询问议题,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统筹,并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会同相关工委研究确定并负责具体指导。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内容,应当是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确定并需要了解的相关问题,重点是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突出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以及涉及人大代表个人的事项,不作为专题询问内容。

第三章 专题询问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

      第八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专题询问,相关工委应当围绕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工作报告以及梳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建议等,全面收集掌握专题询问议题可能涉及的情况,制定专题询问具体实施方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九条 由各街道工委组织开展的专题询问,各街道工委应当围绕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收集社区居民意见和有关部门意见,制定专题询问具体实施方案,征求常委会相关工委意见并报常委会相关领导同意后,在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和相关工委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题询问具体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议题和内容、应询单位、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和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后,相关工委、各街道工委和办公室应当及时与应询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为专题询问会做好准备。

第四章 专题询问主体和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各街道工委专题询问的主体是本联组的区人大代表。询问人由相关工委、各街道工委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区法院、区检察院。在专题询问会举行的五个工作日前,应询单位应当研究答复内容,确定应询人,并报相关工委。应询人应当是应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询问议题涉及多个单位时,可以由多个单位共同应询,也可以由担负主要职责的单位牵头应询。

第五章 专题询问会的现场组织

      第十五条 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专题询问,一般以常委会会议形式举行。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询问时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所提问题应当紧扣议题、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应询人答复询问应当全面详实、实事求是、对答复的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提问时,询问人应当指明应询单位。应询人在每位询问人提问后,直接作答。如询问人对答复仍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应询人应当继续答复。其他询问人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无须事先提出。

      第十七条 对经过沟通协调确定的询问内容,因时间关系未能在专题询问会上提出或者答复的,相关工委负责落实应询单位在会后及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答复询问人;对因现场未能掌握情况而难以答复的问题,相关工委负责落实应询单位在专题询问会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问题,最迟在会后一个月内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现场采访报道,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宜。

      第十九条 由各街道工委组织开展的专题询问,由各街道工委以代表联组活动形式举行,邀请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参加。

第六章 专题询问的后续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谁询问、谁负责督办的原则,专题询问会结束后,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委、各街道工委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询问审议意见,交应询单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和各街道工委负责专题询问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督办,重点督办应询单位已作出承诺的事项。应询单位自收到专题询问审议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各街道工委。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各街道工委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时,进行满意度测评。经表决,获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本联组代表半数以上的,视为通过;否则,视为未通过。

      第二十二条 对满意度测评未获通过的专题询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一府两院”在会后三个月内重作报告或者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可以再次对该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再次测评仍未获过半数通过的,常委会可以依法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工委应当将开展专题询问及测评情况的报告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常委会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题询问以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