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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表日期:2017-07-14

    (1990720日天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8325日天河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220日天河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7112日天河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5416日天河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7711日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五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将会议有关材料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因工作需要或者特殊原因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需要请假的,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和派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委会有关工委的委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书面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第八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组织公民旁听。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记录会议发言并编发纪要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或者有关工委进行综合整理,经常委会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审阅后,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各专委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委或工委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委或工委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委、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委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可以先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就议案的办理提出实施方案或者办理意见。

第十四条  提出议案的时间,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

    第十五条  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后,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向常委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举行常委会会议的十日前提交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拟任免人员的任免理由,由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书面说明拟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进行中,个人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获得两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经专委或常委会有关工委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专委或者工委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对常委会会议已作出决议并在实施过程中的议案,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实施情况。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对专项工作报告实行评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实行评议前,可以委托专委或工委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受评议单位的情况进行了解,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该项工作意见汇总,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要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委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下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接受评议时,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评议中所提的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间,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在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依照《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相关专委工委征求意见后,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或者区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依照《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定

第三十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题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依照《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五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委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提出调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围绕议题积极发言,并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及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一般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需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为有效,获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章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公布。

第四十七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