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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表日期:2017-07-14

    (1990813日天河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1998514日天河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2004113日天河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2007110日天河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订,201535日天河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次修订,2017710日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主任会议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每次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二)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有关议案草案可以委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拟订。

(三)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或报告,先交有关的专委或工委审议、在主任会议上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专委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应交有关的专委或工委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说明。

(五)听取有关专委提出的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听取有关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提出的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初审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对在常委会会议进行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并获得两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附议的对议案的修正案,经有关专委或工委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质询案,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专委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委会议上答复的,必要时可以决定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根据工作需要,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常委会报告。

(十)讨论确定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十一)听取专委或工委提出的关于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二)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并向常委会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建议名单,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十三)向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建议名单,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十四)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听取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的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向常委会提请任免委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提请任免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提请任免常委会各工委、各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通过的其他人事事项。

(十六)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决定是否需要作出决议、决定,并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

(十七)听取关于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八)讨论人民群众对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九)讨论和拟定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听取各专委、常委会办公室及工委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十一)处理常委会授权或者交办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根据工作安排,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两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开会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会议期间的发言应当针对议题,简明扼要,提高议事效率。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经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指定人员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经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