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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视察工作制度

发表日期:2015-09-24

(2015年4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改进天河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视察工作水平,增强调研视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调研视察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活动。

第三条  调研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委托调研视察的事项;

(六)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调研视察的事项;

(七)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认为需要调研视察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每年年初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结合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常委会会议议题安排,汇总常委会各委办的调研视察初步方案,制定年度调研视察计划,征求常委会各委办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年度调研视察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应当及时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调研视察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牵头,常委会相关委办组织实施。调研视察前,应当拟定具体的调研视察方案,明确调研视察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参加人员等,于调研视察前10印发通知,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参加调研视察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有关文件资料,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准备座谈发言,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第七条  调研视察组成员主要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相关工委委员组成,可邀请联系本区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府或者部门负责人,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在确定参加人员时,应当充分考虑调研视察所涉领域、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意愿、个人参与相关活动频率等因素,做到统筹合理安排,尽可能扩大代表参加调研视察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第八条  开展调研视察时,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可以采用现场察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问卷调查、随机暗访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掌握第一手资料。调研视察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九条  开展调研视察时,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尽量做到不影响被调研视察单位的正常工作。参加人数原则上市内每组、市外每团均不超过10人,不安排与调研视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其中市外调研视察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市内调研视察不安排住宿,如确有用餐需要,原则上安排在内部食堂。市外调研考察住宿用餐标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安排与调研视察无关的观光旅游活动,个人不接受被调研视察单位赠送的礼品(纪念品)等。

第十条  调研视察结束后一个月内,负责组织调研视察的相关委办应当提交调研视察报告。调研视察报告应当做到情况真实可靠、问题找准找实、分析客观到位、意见建议切实可行。

第十一条  调研视察报告由相关委办及时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可以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并审议,或者单独审议;不需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可以作为审议参考资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印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调研视察报告及“一府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书面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应当抓好跟踪督查,并将督查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必要时提请主任会议讨论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报刊杂志等,对调研视察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