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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表日期:2016-02-17

 

 

1992324日广州市天河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319日广州市天河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7322日广州市天河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五)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提出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常委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20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发给代表。

临时举行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请假。

第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合并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选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各代表团根据需要可以分成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组长、副组长。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

(二)组织代表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团代表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听取代表大会筹备办公室关于代表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报告(或者书面印发)。预备会议由常委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委会主持。  

提交预备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由常委会向预备会议提出。预备会议前,交各代表团审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有关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向预备会议作说明。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预备会议选举和审议通过的各项草案,由上届常委会提出。

预备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必要时,经主席团决定,也可以由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组织专题审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副秘书长名单;

(三)通过会议日程;

(四)通过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决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通过各项候选人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选举;

(七)通过各项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有关事项;

(九)决定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受主席团的委托,可以处理与会议议程、会议日程有关的具体事项。主席团常务主席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设立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任期一届,其成员在本届内可以作个别调整。

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常委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区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负责安排记者对会议的采访。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常委会或者常委会委托的单位、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代表提出申请,旁听人员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旁听人员应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主席团、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主席团,再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议案应该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人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然后由代表团审议。必要时,可以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按专门问题组织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常委会有关机构应当提供资料。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包括修正案),在交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会议议程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委会审议,或者经提案人同意,按建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组织研究处理,或者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再作答复。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由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根据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告主席团。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必须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还须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经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常委会提交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初步审查的意见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连同有关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再由主席团决定将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大会表决。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团会议或主席团就某一议案或报告组织专门审议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事项应属予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质询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未能再作答复的,主席团可以委托常委会在闭会期间组织再次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区出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必须在代表中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本区出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推荐者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主席团应当向代表大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上述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上述人选的提名者,均应当书面介绍被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常委会副主任、副区长的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补选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决定。

出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时,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人,也可以弃权。

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大会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第三十九条   代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经总监票人签字并向主席团报告,由主席团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当选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补选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的程序和方式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出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交全体会议表决,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代表大会备案。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区出席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经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或者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或者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材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代表要求在代表大会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代表大会秘书处报名,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代表大会执行主席安排。

第四十七条   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如本人有要求,经常务主席同意,可以由代表大会秘书处印发发言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代表在主席团和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对与会议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四十九条   代表在每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团长和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每次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就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得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对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的决议草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和其他需要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由主席团先交各代表团审议,然后再决定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各项议案表决前,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由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对代表就议案所提出的意见,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说明。

在主席团会议上作说明的,各代表团团长应当列席主席团会议并将主席团会议情况转告本代表团全体代表。

在表决议案的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对议案如无新的意见,即将议案交付表决。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在代表大会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