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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

发表日期:2020-12-07

2013321日广州市天河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127日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决算行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审查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全公开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审查监督。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每年应当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六条 常委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监督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决算;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预算审查,承担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要求开展参与式预算审查监督,将专项监督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协同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经工委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绩效、重大投资项目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视察、专题调研、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可以就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会。

第九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条 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权提供综合性信息平台,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运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查询、预警、分析等功能,有效开展预算、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经工委的要求,及时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送经济、财政、审计、税务、统计、国资及每年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经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决算、预算调整、绩效管理情况、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十二条 常委会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绩效的原则,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预算审查实行“三审”制。财经工委制定预先审查方案,牵头组织预先审查;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前向主任会议汇报年度预算编制情况,并根据主任会议的研究处理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将研究处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向主任会议反馈,在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预算草案后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应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天前向财经工委提交预算草案。财经工委会同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调研,组织预先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在常委会审议预算草案时报告预先审查意见。财经工委负责组织对财政预算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表;

(三)部门预算表及报告;

(四)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五)重点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据、支出方向、规模及绩效目标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表;

(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一)至(六)项所列报告报表的具体格式、内容要求,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报送财经工委审核。

第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确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是否符合本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是否切实可行;

(四)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规范,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五)重点支出、重大民生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部门预算安排与工作任务是否匹配,项目支出安排与支出政策是否衔接,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绩效目标是否实现以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风险可控,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九)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十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财经工委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下年度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 

第十九条 常委会应当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函告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常委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天前,向常委会反馈修改情况。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天前,向常委会提交预算草案,由常委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天前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对预算草案和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会议安排对相关部门预算草案、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和政府政策性支出草案等进行专题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预算草案时,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说明或者答复。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的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连同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并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预算之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支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区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十五天内,批复其下属单位的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预算执行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预算支出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组织和绩效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

(五)重点支出、重大民生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六)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

(八)国有资产管理和绩效情况;

(九)政府债务管理和绩效情况;

(十)政府整体绩效及各部门、各单位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若干规定》将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月向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并按季度报送收支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也可以同时听取个别单位的部门预算或者其他专项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十条 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财经工委要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讨论和调研,由财经工委提交主任会议确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常委会备案:

(一)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三)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应当一并报告财政专户资金收支及管理的情况。

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纳入年度审计范围。

第三十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三十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的三十天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的依据和说明,送交财经工委进行预先审查。财经工委要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讨论和调研,由财经工委提交主任会议确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年度终结后,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及绩效报告,

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照预算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决算审查实行“三审”制。财经工委牵头组织预先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批复本级决算后三十天内,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及绩效报告送交财经工委进行预先审查。

第三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的七天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决算草案及绩效报告提交常委会。

第四十条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预算收支完成和整体绩效情况;

(三)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及评价情况;

(四)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六)预算结转、结余情况;

(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

(八)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九)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十)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一)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二)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决算草案,对决算草案作出决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决算经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报常委会。

第五章 预算决算审计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监督重点内容和重点项目时,应当要求区审计部门听取财经工委的意见建议。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区审计部门应当将该计划报送财经工委。

第四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预算安排的重点资金、重大项目、部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资金绩效和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政府债务等提出审计(调查)计划并按程序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提交主任会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工作报告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清单;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分析;

(四)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的三十天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财经工委进行预先审查,由财经工委提交主任会议确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的七天前将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常委会。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的报告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移送情况;

(三)被审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承诺完成整改的时限;

(五)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财经工委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情况跟踪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可以要求被审计部门单独报告本部门的审计整改情况。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区审计部门、有关被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整改情况采取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六章 预算绩效监督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的绩效评价机制。区财政部门在确定年度绩效评价项目前,应当征求财经工委的意见和建议;在年度绩效评价项目计划确定后,报送财经工委。

第五十一条 财经工委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和支出政策的绩效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对上一年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常委会。整改落实情况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河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