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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马东升等人辞去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请求的决议

发表日期:2017-05-04

201754日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马东升辞去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黄世用辞去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龚政权辞去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