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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潘伟志辞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7-11-08

2017117日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潘伟志关于辞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接受潘伟志辞去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