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任辉平辞去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任辉平的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