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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对区人大代表李晨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发表日期:2018-09-10

2018910日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关于协助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分局提请许可对天河区人大代表李晨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和实施刑事审判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决定许可对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晨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