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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表日期:2021-12-02

广州市天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号)

广州市天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20211126日通过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126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办法

20211126日广州市天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打造让党委放心、人民满意的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围绕统筹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合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推进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贯彻落实。

第四条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成立临时党支部在审议和表决重要议题或重大人事任免事项时,临时党支部召开会议和开展活动,同时邀请非中共党员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组织意图,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区人民的共同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人员。

第五条 自觉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六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更接地气、更惠民生、更得民心。

第七条 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活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有关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常委会工作业务,熟练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增强适应新形势、落实新任务、实现新目标的能力,做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依法参与行使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自觉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依法规范行使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以及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

第九条 正确处理好履行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与其他工作关系。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兼任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应当积极参加所在委员会的活动,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相关制度。

第十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非因特殊情况不请假。确因生病、预先安排的出访、参加中央或省、市、区重要公务活动等客观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获批准,否则视为缺席。

每年未经批准缺席两次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每年累计缺席因私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委会会议一半次数,无法保证正常履职的,常委会可以结合实际对其约谈提出批评或建议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实行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登记、公开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勤情况在常委会会议上宣布,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工作。会议期间,应当聚焦会议议题认真审议、积极发言,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参加对议题的表决,郑重行使表决权,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积极参加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检查、专题询问、联系接访人大代表、进社区接待人民群众、应邀参加“一府一委两院”活动等履职活动,带头参加所在代表联组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可以向被调研、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统一依法处理。

每年参加前款规定的履职活动、代表小组活动以及学习培训等各类活动应当不少于四类、次。参加各类活动应当遵守考勤纪律,根据工作安排应当参加而不参加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缺席。

每年参加各类活动少于四类、八次或缺席三次以上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少于三类、六次,或累计缺席、因私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应当参加各类活动一半次数,无法保证正常履职的,常委会可以结合实际对其约谈提出批评或建议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三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涉及本人或近亲属的,按规定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由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各代表联组根据职责分工和组织举办各类会议活动的情况,负责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各类活动联系人民群众提出议案、询问质询以及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履职情况,并及时录入“天河人大”公众号代表履职功能模块,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换届时是否连任的参考。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要求,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积极担当作为,模范遵守会风会纪,树立良好的履职形象。

第十六条 严格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廉洁自律,自觉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绝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秘密,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不应公开的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 在外事活动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