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了《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开展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开展工作满意度测评办法
(2021年12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工作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满意度测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部分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工作满意度测评。原则上一届内对区人民政府每个组成部门至少测评一次。
接受工作满意度测评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以下统一简称“被测评单位”)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口头报告,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报告进行审议并进行工作满意度测评。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完成区政府工作任务情况。
(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三)完成和落实人大相关工作情况:
1.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2.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
3.办理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有关监督意见情况;
4.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或协助办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议案和重点建议情况;
5.密切联系人大代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6.办理人大代表进社区收集的群众意见建议情况;
7.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情况,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询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活动情况,对涉及本单位职能的工作事项亲自汇报、回答询问并组织整改落实情况。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统筹提出下一年度被测评单位名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纳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组织实施。测评工作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的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
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适当调整年度被测评单位名单。
第七条 测评前期工作包括: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围绕满意度测评内容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对口联系工委”)负责。
对口联系工委应当按照测评计划安排,提前两个月和有关单位联系沟通,做好视察或专题调研工作,并将视察或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汇总整理,提前印送被测评单位。视察或专题调研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二)被测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认真撰写工作情况报告,客观陈述成绩和不足,回应区人大常委会视察或专题调研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将被测评单位提交的工作情况报告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被测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本单位工作情况,对口联系工委结合所联系工作情况作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测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审议。被测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进行解释说明。
审议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测评单位工作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专题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报告,提出意见。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以应到会的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计算评定最终等次:
(一)获满意票超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测评等次定为“满意”;
(二)获满意票未超过半数,但获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达半数以上(含半数),测评等次定为“基本满意”;
(三)获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到半数(不含半数)的,测评等次定为“不满意”。
满意度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被测评单位,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安排第二次测评。第二次测评等次仍为“不满意”的被测评单位,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测评单位进行质询。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对口联系工委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稿,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将审议意见和满意度测评结果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送区纪委监委和区委组织部,印发被测评单位,抄送区基层评议机关作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被测评单位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对口联系工委收到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审核意见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审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