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
免去李小玲的广州市天河区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薛梅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凤凰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免去罗蕴村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兴华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免去童宙轲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兴华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孙玉波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凤凰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汪翔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瞿栋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任命戴子兵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少年审判庭、金融审判庭)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陈宗桢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田天宝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张瑞平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
任命苏杰威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凤凰人民法庭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王羽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兴华人民法庭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王伟雄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少年审判庭、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罗利斌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少年审判庭、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童宙轲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陈晓琼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李新程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副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吴海坚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副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梅凯文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黄昌森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副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廖敏敏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凤凰人民法庭副庭长,因内设机构改革,其原任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自行终止;
任命孙玉波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兴华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苏琴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任命黄均健同志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