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密切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信访工作,是指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访问、电话、电报等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由区人大常委会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途径;是区人大常委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接受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服务。 第五条
信访处理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责任归属单位; (二)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与办理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各工委)协助接待和受理本工委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时间:每周一至五,一般由信访科接待,必要时有关工委给予协助;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五上午为常委会领导接待日。 第八条
受理范围 (一)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批评、控告和检举; (四)对区人大代表及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广州市人大代表的意见、控告和申诉; (五)对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意见; (六)对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批评、控告和检举; (七)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八)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询问; (九)上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信访件; (十)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件。 以上信访事项中属"一府两院"工作范围,法律、法规对处理程序有规定的,信访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向"一府两院"提出。 第九条
办理 (一)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件,分别按自办、转办、立案交办的方式办理;
(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工委受理的信访件由信访科统一登记,提出建议,报办公室主管领导阅批后,统一转(交)责任归属单位办理; (三)自办信访件,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办按其职能牵头办理; (四)转办信访件,由办公室或工委提出建议,经常委会分管领导阅批,转有关单位办理。对特别重要信访件,由办公室或有关工委提出建议,提请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后立案办理;
(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委在承办信访件的过程中,必要时可直接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和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汇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依法查(调)阅有关案卷或材料,所涉及的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条
办理时限 (一)对初次信访件,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委应当在接收之日或接到有关负责人批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二)对转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理;
(三)对立案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完毕。对提出办理时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如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向立案交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申请延期。经立案交办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期。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办理; (四)对特殊信访件,承办单位应按立案交办单位限定的时限办结; (五)对转办、立案交办不当的信访件,收件单位应当在收到该信访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转(交)办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自办信访件的时限与上述时限一致。
第十一条
办理回复 (一)对转办单位没有要求回复的信访件, 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直接回复信访者; (二)对转办单位要求回复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在回复信访者的同时回复转办单位; (三)对立案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向交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交办单位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同意结案的,即向承办单位函复,由承办单位再回复信访者。 交办单位在审核中如发现处理不当或应该处理而未作出处理的,应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承办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办结并报告补办结果,经交办单位同意结案后再回复信访者。 第十二条
对逾期不回复、不报告办理结果的,转(交)办单位可发函督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函五个工作日内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和理由。
不按上款办理的,应当追究承办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人员属于区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的,常委会可以责成其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其他责任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处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热情接待来访,耐心倾听陈述,认真记录,及时办理; (三)如实反映信访者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不正确的意见和过分要求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四)向来信来访者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咨询; (五)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分析信访动态,摘转重要信访,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提供信访情况; (六)主动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互通情况; (七)装订管理信访档案,及时归档,保守信访机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河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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