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工作委员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天河区办事处。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85)国字第75号文正式批准广州市设立天河区,为广州市市辖区一级政权机构。为了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根据穗常办〔1985〕14号《关于天河区、芳村区组建地方政权及选举区人大代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和穗编字〔1985〕17号《关于天河区区级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天河区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按有关组织法和上级机关的规定办理。从1985年5月份起,由林丽卿、廖维勋、黄瑞标、黄明崧、林焕文、黄干民、江汝炯等同志负责天河区第一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至10月中旬选举出区第一届人大代表。1985年9月份,由罗辉、冯昭虹等同志开始筹备天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工作。1985年10月28日至30日,天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标志着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成立,会上选举产生了天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照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为了与老区同步换届,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二年后提前换届,至1993年3月20日,共经历了三届,举行了八次会议。依照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从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每届任期五年。至2025年,经历了第四届至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共举行四十次会议。
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后,在中共天河区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在1985年10月成立常务委员会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决定天河区的发展方针、建设任务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天河区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正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天河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按照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天河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349名。